香港证监会颁发首个数字资产合规牌照,新规将如何监管数字资产交易?

香港首家合规持牌数字资产交易所诞生了!

12月15日,OSL数字资产平台宣布获得香港证监会(SFC)颁发的首个数字资产牌照,即1号牌(证券交易)和7号牌(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除OSL外,贝宝金融、hkbex、OKEx、火币等都在申请相关牌照。

据香港区块链协会联合会长唐仪表示,申请流程至少需要6-12个月,那些有资金实力、在合规方面做得比较好、没有违规记录的公司可能会比较快取得这方面的牌照。 

OSL香港牌照仅面向机构或专业投资者 

其实早在四个月前(8月),香港证监会原则上同意向OSL Digital Securities颁发牌照。OSL表示,除香港牌照外,OSL还正式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申请了数字资产牌照。

OSL数字资产平台是港股上市公司BC科技集团的子公司。根据BC集团发布的公告,OSL主要业务包括数字资产交易经纪业务、交易所、托管及软件服务(SaaS)。

据香港证监会在2019年11月6日发出的《立场书》中明确指出,数字资产网上交易平台如在平台上提供至少一种的证券型代币交易,则属于证监会管辖范围,须领有第1类(证券交易)和第7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牌照。

第1类受规管活动为证券交易,主要涉及为客户提供股票及股票期权的买卖/经纪服务;为客户买卖债券;为客户买入/沽出互惠基金及单位信托基金配售及包销证券。通常证券公司和投资咨询公司会持有这个牌照。

第7类受规管活动为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搭建操作配对客户买卖盘的电子交易平台。申请1号牌和7号牌均需要两名以上的机构负责人,具备相关的行业资格证书或相当的经验;公司主体必须是香港公司,或在香港注册的外国公司,同时配备相应的董事和负责人员等。

也就是说,香港的数字资产牌照不是新法律或法规,而是根据现行法律使用现有金融监管工具,并对其进行相应调整,以适用于希望受到监管的数字资产行业参与者。这既能保障机构和专业投资者享有传统金融体系中的投资者保障机制,同时也为比特币这种新资产类别推出了行业特定保护机制。

OSL表示,平台正式上线后,客户可通过OSL的安全合规平台交易加密货币,包括比特币(BTC)、以太坊(ETH)以及通过严格筛选的证券型代币(STOs)。OSL还强调,客户需通过严格的KYC和反洗钱合规流程;为防止市场失当行为,OSL将使用市场监控、交易监察及其它针对数字资产的防控措施。

不过OSL的牌照暂时只面向专业投资者或机构提供服务。根据香港法律规定,专业投资者指:1.获受托管理不少于4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的资产的信托法团;2.拥有投资组合总值不少于8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的个人;3.拥有不少于8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的投资组合或拥有不少于4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的资产的法团或合伙;4.唯一业务是持有投资及由个人专业投资者全资拥有的法团。

这意味着散户无法在该平台进行交易。如果是内地投资者,不仅需要满足上述资金要求,还需要有香港银行账户且只能用港币交易。 

新规如何监管数字资产交易? 

为了应对虚拟资产交易日益增加的洗钱及恐怖融资等风险,香港财库局于2020年11月3日发布了《有关香港加强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管的立法建议公众咨询》文件,建议设立强制发牌制度,对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进行全面监管,并在原先《立场书》的基础上对反洗钱、发牌细则、监管定责、违法定罪量刑等方面做进一步补充,要点如下。

1、重点监管虚拟资产交易所,OTC不在其列

根据咨询文件,香港财库局建议建立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规定持牌人须符合与其他金融业相若的适当人选准则,并遵守《打击洗钱条例》所载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以及其他旨在确保市场稳健和保障投资者利益的规管要求。

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将重点监管虚拟资产交易所。根据咨询文件,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是指“以业务形式运作与虚拟资产有关的特定活动”。包括:①进行虚拟资产与法定货币的交易;②进行一种或多种虚拟资产互相交易;③转移虚拟资产;④为虚拟资产提供托管或管理服务,或提供控制虚拟资产的工具;以及⑤为发行虚拟资产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

虚拟资产交易所意为:“允许或邀请客户落盘,以货币或虚拟资产(不论是否同一种虚拟资产)买入或卖出任何虚拟资产,并在业务过程中曾保管、实施、控制或管有任何货币或虚拟资产的交易平台”。

私人交易平台(即只提供平台展示买盘和卖盘,实际交易在平台外进行,如OTC场外交易)不在此次界定的虚拟资产服务商范畴内,因此不受规管。

咨询文件还指出,声称有资产作担保,借以稳定其价值的虚拟资产,即所谓的“稳定币”亦属受规管的虚拟资产。

2、牌照发放条件

咨询文件建议,任何人士有意经营受规管的虚拟资产交易所,须向证监会申请牌照,方可成为《打击洗钱条例》下的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牌照申请者必须符合相关的资格规定和适当人选准则。

资格规定,主要有两点:

①企业必须在香港成立并有固定营业地点;

②不具备法人地位的自然人或商业模式(例如独资经营或合伙),不符合条件。

此外,证监会还会考察申请人是否有过洗钱或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罪行,是否有过欺诈、舞弊或不诚实行为有关的罪行,是否信誉良好和财政文件等方面的内容。

3、十个规管要求和四项法律惩处

除了对牌照申领主体的资质要求,在业务方面,咨询文件也提出了十方面的规管要求,包括:①初期只限给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②财政能力,包括已缴款股本及流动资产要求;③知识和经验;④业务稳健程度;⑤风险管理;⑥分隔和管理客户资产;⑦虚拟资产的挂牌和交易政策;⑧财务汇报及披露;⑨预防市场操控及违规活动;⑩预防利益冲突。

同时,此次咨询文件列出了四项与虚拟资产相关的犯罪行为及相应的法律惩处。

这也是此前香港相关监管文件中未曾出现过的。其中,无牌从事虚拟资产活动将被视为刑事犯罪,并处于监禁与罚款等处罚,由此可见未来在港提供虚拟资产服务,获取牌照是必需项。 

表:四项与虚拟资产相关的犯罪行为及相应的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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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云峰律师认为,咨询文件符合香港证监会对于虚拟货币的一贯的监管态度,只是更细化的监管标准。所有虚拟资产,包括比特币、以太币等加密货币的交易、或者衍生品交易,都会落入规管范围。 

与此前SFC的监管态度相比,此次提出的监管制度覆盖范围更广、监管框架更全、发牌条件更严,同时监管重点更明确、惩处力度也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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